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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同纠纷举证需要的证据

更新时间:2021-11-16 09:10:42点击:

一、房产案件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二、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本内容有陈律师汇集整理,具体可咨询电话:1771819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