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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更新时间:2022-02-11 20:23:31点击:



一、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经双方协议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1、首先应由父母协议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优先考虑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形

1、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的负担原则及标准
(一)抚养费的负担原则

1、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2、抚养费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的标准

1、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如果子女在上学,没有收入来源,一般仍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