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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1-09-29 19:59:59点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具体要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如果买方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如果在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前,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卖方意欲反悔,找借口拖延时间,一直未协助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买丧失了购房资格。对买方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买方主张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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